個人資料可唔可以明買明賣(5)
人係咪可以「擁有」Data
提起有人用CC licensed嘅相去訓練AI,就要回答到底呢個問題應該從版權法去處理定係私隱法去處理,或者係Why not both。 到底嗰啲放咗上Flickr 用CC授權嘅相,係屬於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定係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
我問咗幾個人。
Flickr嘅其中一個老闆話,佢覺得啲相係兩者皆是,而且全權屬於用家,Flickr從來冇,亦都唔會去profile或者mine佢哋嘅用家。亦都唔準備賣用家豬仔。忍唔住加多句問佢點樣忍得住唔賺多啲錢,佢就話佢唔想發達,夠cover個cost就夠。同埋Flickr冇投資者,佢哋幾位partner話晒事,所以冇賣豬仔賺錢嘅壓力。(聽到滾動到我)
問CC嘅CEO,佢話,用「擁有權」嘅語言(ownership language)去談論個人資料唔係一件好事,會帶來好多麻煩,但到底個人資料係啲乜嘢,就係一個好複雜嘅問題。 例如我用你嘅個人資料去預測或者推算你係一個點嘅人同埋下一步會做啲咩,咁樣個「預測結果」係咪你嘅個人資料,但係呢個結果又係由我創造,咁到底佢屬於邊個?
而睇到律師同政策制定嘅人,都唔會特別去處理data到底係啲咩,而係直接dive in去睇法例同政策帶來嘅後果,去justify返政策同法例。無論係版權法定係私隱法都一樣,但之前都講過呢種效益論嘅做法其實好危險,同埋咁樣冇辦法討論解決唔到問題。一方面佢可以話我只係根據版權法去用公開嘅內容,另一方面卻的確係無你嘅consent去process你嘅個人資料。
睇返GDPR,將個人資料定義做 “any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an identified or identifiable natural person (‘data subject’); an identifiable natural person is one who can be identifi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particular by reference to an identifier such as a name, an identification number, location data, an online identifier or to one or more factors specific to the physical, physiological, genetic, mental, economic, cultural or social identity of that natural person;” 維基嘅中文翻譯如下: 個人可識別資訊,為可以用來辨識、聯絡、定位單一人士,或加上一些輔助資訊後達成前述目的的資訊。
淨係睇法律定義嘅話,其實data應該唔係「可以擁有/轉讓嘅財產」,而係純粹係「你」。
如果data係可以「可以擁有/轉讓嘅財產」,咁即係一個人都可以「唔擁有」自己嘅data,但「唔擁有」自己嘅data (not owning one’s data)好似有啲奇怪。一個人可以點樣唔擁有自己嘅資料? 一個人點樣賣斷自己嘅資料,或者其他人點樣可以買斷另一個人嘅資料?Ownership language好似唔係好套用到落個人資料到。
我覺得Data始終唔具備一個「貨幣」或者可以「擁有嘅財產」嘅特質。
法例會用consent去衡量data嘅使用,而Consent係可以收回(revoke)嘅,唔應該畀咗出去就賣/買斷咗,其實都係證明data唔係「可以擁有/轉讓嘅財產」。
但係响法律嘅世界入面,到底flickr啲相係屬於知識財產定係個人資料都係冇處理到。
我知呢件事好難理解,或者聽落去好痴線,可能係因為我哋嘅社會已經習慣咗所有嘢都有個價,或者可以有個價。我哋嘅時間有個價,我哋嘅忠誠有個價,甚至人命都有個價,咩都可以有個價。
去到呢個位,我有少少唔sure自己呢個方向係咪正確。我係好支持自由市場,但我真係覺得data唔應該被商品化或者當作交易嘅單位,但咁樣係咪違反咗自由市場,消費者同商家都有得揀嘅大原則。
同埋咁樣諗落去,係咪所有data processing都有問題? 我唔覺得係。AI、Micro-taegeting係大勢所趨,科技亦都冇錯,我哋亦都唔應該唔用。但邊啲用得邊啲唔用得、邊啲可接受邊啲過份,條線要點劃真係拗好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