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係公共空間

鄺頌晴 Chung Ching Kwong
3 min readMar 13, 2019

我啲朋友全部都係聰明仔好thought provoking!

尋日篇嘢一出,即刻有朋友text我話自己都留意緊類似嘅嘢,我哋立即展開激情討論。

朋友問:「有一個位好難入手,就係Facebook上的豬豬都係自己心甘情願opt-in不平等條約的,咁公權力可以點樣介入公民同公司間的合約關係呢?呢個要諗諗」

平時我會話,佢而家擁有嘅權力已經大到唔可以一句「明買明賣」就justify到。我答:「我諗係OSP而家係infratructure提供者,生活已經唔可以無咗呢堆嘢,任何話「唔鍾意就唔好用嘅人」一係弱智仔,一係為拗而拗,一係唔識Proportionality呢個字。」

朋友提起Elizabeth Warren嘅進攻,佢提出想用《卡特爾法》要Facebook分拆。但我唔係好識競爭法嘅嘢,所以討論唔到落去。

朋友呢個時候講出一句至理名言:「因為大家在fb上的行為似會社多過我們是fb的僱員吧。It is like a public space provided by a private operator. Just a virtual one. 好似香港果d商場管的公共空間」

公共空間! 點解我會唔記得左啲咁基本嘅嘢,香港都好多唔同種類嘅案例指出互聯網係屬於公眾地方嘅定義。

朋友接住話:「(香港啲公共空間)塊地係公家的,但私家代管。有時無厘啦更俾管理員踢走,話你做的野唔岩“規矩”,但其實在同樣的公家地上又acceptable。」

睇完個腦即刻搵番塵封已久嘅好多關於公共空間嘅資料出嚟,又好似幾貼切,用呢個類比或者用呢個角度,Facebook/Google就再唔係純粹嘅private parties可以用「提供服務」去開脫。

互聯網作為公共空間,ISP就係提供呢個公共空間嘅入路,OSP(Online Service Provideres)尤其係大間嗰啲,係為所有人提供基礎建設去使用呢個公共空間。而佢哋可以係服務提供者,佢哋一直都係,但當佢哋係提供基礎建設畀所有人去使用一個同生活已經再脫唔到關係嘅公共空間嘅時候,佢哋身上面嘅責任就唔係普通私營機構。

即係好似黨鐵咁,雖然佢係賣個服務畀你,但佢嘅服務係公共交通,理論上你係會對佢有啲期望架嘛。你會期望佢有少少責任心,雖然佢唔會有,佢會4線全壞年年加價。Well, Facebook/Google咪係咁樣囉。

另一個延伸出黎既問題就係法律同網上面嘅標準唔一樣。有啲嘢你可以拎住個大聲公响條街度講,無人會阻止你;但如果你响Facebook講,佢會bam你戶口30日。但互聯網作為公共空間/公眾地方,點解會同現實有分別? 照「公共空間」嘅類比咁去講,Facebook嘅community standard就好似以前Times Square過去管理層咁,唔俾啲人响地下廣場busking或者休憩。

而家嘅discourse大部份都係來自網路世界,呢啲community standard容許啲咩唔容許啲咩,好大程度會塑造咗個discourse點樣走向,加埋AI幫你決定你睇到啲咩、難啲睇唔到啲咩、甚至睇唔到啲咩,就好似係公共空間入面有人決定晒所有可以做同唔可以做嘅嘢,但呢啲嘢一方面同法律係有出入,另一方面你根本唔知佢哋條線點畫又或者佢哋基於啲咩原因咁樣畫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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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頌晴 Chung Ching Kwong
鄺頌晴 Chung Ching Kwong

Written by 鄺頌晴 Chung Ching Kwong

貓老母。 IPAC高級分析員。 現於漢堡大學攻讀法律博士,研究個人資料保護/digital rights。所有內容均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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