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可唔可以明買明賣?(3)
呢個「買賣」根本就係騙案
上回講到: 個人資料/behavioral surplus被收集之後點樣用,同埋私隱聲明入面用你「同意」提供嘅資料去「提供、改善服務」個「服務」嘅tricky之處。
用Data換服務嘅所謂「明買明賣」唔一定係你情我願嘅交易。有時候我哋會以為平台可以攞我哋嘅資料係基於我哋睇都唔睇就click嘅「我同意」,現實上其實你click唔click佢都可以攞。
除咗利用你嘅「同意」(consent)去攞你啲資料,即係俗稱嘅「明買明賣」之外,平台仲有另一個方法可以攞你資料而唔需要問過你。 佢哋可以透過所謂嘅 “legitimate interest”去存取你嘅個人資料。

理論上呢,只要係出於佢哋Legitimate Interest,佢可以攞住你嘅data隨便舞,唔需要你嘅任何consent。Consent只係其中一個途徑。


「為了我們(或其他方)的合法利益,包括為我們的用戶和合作夥伴提供創新、個人化、安全、可盈利的服務;惟當您的利益優先於前述利益,或需要保護個人資料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優先於前述利益時不在此限。」
Facebook私隱政策中文(台灣)
有利於 Google 尋求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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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私隱政策 中文(繁體)
咁咩係Legitimate Interest呢? 冇人知~ [2] 不過而家開始有圍繞咩係 “legitimate interest”嘅Court Case,應該過多幾年就會有法律上嘅答案。
換句話講,即係而家平台可以捉住呢個term去收集同埋分析你嘅data,唔駛你嘅consent。咁即係用戶其實控制唔到自己畀啲咩資料出去,私隱政策入面「我同意」嘅嘢都唔係真係可以限制平台攞啲咩,平台都係可以出於 “legitimate interest”隨便攞我嘅data。
返返去主問題,而家你免費用人服務,畀啲代價都好應該啊係咪先。就算人哋唔使你consent都可以攞你啲data,其實都係等價交換係咪先?
唔係。
你去買嘢,會有價錢。但而家「買」嘅價錢,姑且叫做「data price」先,係唔固定亦都冇人同你講你要俾幾錢,你淨係要負責「畀data price」。私隱政策聲明同你講,你畀一百個data price我,就可以用呢個服務,好,我click「我同意」。但原來佢出於 “legitimate interest”可以收多我data嘅,仲要唔駛話我知,一直攞一直攞。
聽落去似騙案多過「明買明賣」喎。
如果買嘢嘅時候,賣家突然抬高個價,你可以揀唔買或者硬食佢抬高個價,咁都算係明買明賣。但係而家係,佢明面上同你講收幾多data,但實際上佢可以大條道理攞你啲data,唔係你買唔買嘅問題。難聽啲講,同搶冇分別。响你同意咗畀嘅「data price」之上,佢可以任意再拎而唔問過你。或者你即使唔同意買賣,佢都可以攞。
我知道一定有人話呢個係「你同意用佢服務嘅代價」,係嘅,你知道咗都繼續用係你嘅選擇。但唔該,唔好再話係「明買明賣」。一啲都唔「明」囉。
「明買明賣」係咪可以用嚟形容一件「價格無上限」、賣家可以隨時攞多啲不停攞盡「data price」嘅貨品或者服務? 或者呢種「買賣」係咪proportionate? 我覺得唔係。
仲有另一個問題,data唔係貨幣,亦都唔應該係交易單位。
[1]
[2] 根據歐盟嘅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Art 6(1)(f)[1]:
Processing shall be lawful only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applies: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pursued by the controller or by a third party, except where such interests are overridden by the interests or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of the data subject which requir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in particular where the data subject is a child.